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
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
2020年4月21日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优化调整前期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安徽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 <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皖整合评估〔2020〕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重要指示批示、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矛盾冲突,科学界定自然保护地范围,优化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确保全市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坚持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依法依规调整,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确保划定成果权威、科学、可执行。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协调,坚持做到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强度不降低、性质不改变,实现芜湖自然保护地体系更趋科学、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为鲜明,推动生态芜湖、美丽芜湖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合理调整。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组织专家科学评估界定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做到该划进的必须划进、划错的必须调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冲突,确定合理的优化调整方案。
2.应划尽划,应保尽保。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控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应调尽调,做到划入与调出相结合,将应该保护的地方都保护起来,谋划新设自然保护地,优化生态红线。
3.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结合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及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并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协调推进,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4.依法依规、严守底线。自然保护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统筹平衡增减面积,严格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原则,一般应保证县级范围内自然保护地总面积不减少,如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变化的,须向市、省人民政府报审,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成立机构
成立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芜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铁路、能源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协助提供全市民航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参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和整合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市级相关经费。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组织全市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负责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矿业权资料。提供自然保护地及林地、人工商品林、公益林等基础数据。组织对县(市、区)自然保护地勘界矢量数据、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红线评估调整的审核,负责起草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的审核,审查自然保护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并将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纳入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资料,补充提供部分自然保护地资料;提供饮用水源保护地等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资料;参与全市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起草及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等资料;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提供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航道、港口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勘界立标,提供相关成果资料。参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市重大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资料;补充提供水利风景区有关资料;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审核工作。
9.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市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规划;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审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
针对我市自然保护地现状及存在交叉重叠、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合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现实矛盾突出等情况,通过调出、调入、退出、合并、晋升、转化、新建、撤销、不再保留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整合优化,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1、合理设置。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应按照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等特征,确定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两类。
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立的县组织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
2、整合交叉重叠。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区一方案”工作原则,将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及周边保护价值高、生态系统完整的区域纳入整合范围,原则上重新整合为一个自然保护地。⑴我市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整合设立成自然公园。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整合。⑵水利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交叉重叠或相连的,可整合纳入;不交叉重叠或不相连的,具备条件的,经评估后应转为自然公园。
3、解决历史矛盾。(1)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最终实现逐步有序退出。(2)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3)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由设区的市科学评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4)将城市建成区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5)将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但以下情形除外:①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②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③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6)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等,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违规审批建设的经济开发区等,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设区的市科学评估后,根据对生态功能影响,确定是否退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其中,占用主要保护对象重要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范围内的部分,原则上应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违规审批但尚未建成的,原则上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4、完善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1)一般情况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2)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有以下情况,可调整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3)自然保护区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应转为核心保护区。
5、补充完善自然保护地。对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其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尚未纳入保护范围的区域,经科学评估后,划入邻近的自然保护地或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重点解决保护空缺和生态廊道问题,完善自然保护地网络。
6、推进勘界工作,科学划定管控边界范围。根据《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并建立矢量数据库,编写勘界报告,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确因技术原因引起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可按审批权限经原批准设立的政府或部门同意后一次性纠正。
7、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和自然特征设立,原森林、湿地、地质公园以及以自然景观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原风景名胜区经科学评估后转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名称统一规范为“(风景、森林、湿地、地质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自然公园管理。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整合优化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只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每个自然保护地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职人员。整合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做到一个自然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8、依法依规整改。正确处理整合优化同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关系,对各类执法监督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等整改任务相关的地块,坚决禁止以调代改,以整代改,对中央环保督察、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等发现和列入整改清单的问题,该依法查处的,要先行依法查处到位。
9、做好配合工作。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勘界立标和整合优化工作,在省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以保护地管理机构为主,我市相关县、市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10、按时上报成果。汇总上报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勘界报告,编制上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
(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
1、做好成果衔接。将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明确自然保护地名录及其占地面积、人为活动矛盾冲突面积占生态红线比例等,明晰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对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的影响。
2、妥善解决矛盾冲突。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不交叉不冲突的原则,将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着力解决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等矛盾冲突问题。
3、提高成果质量。组织相关图、数和实地比对,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划定界线合理。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独立图斑,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外,不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跟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制定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最终成果发布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
4、有序推进勘界定标。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获批后,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并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5、依法依规保障用地。按照国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对经批准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及时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4月中旬)
成立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印发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方案,全面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收集整理现有自然保护地有关的类型、数量、用地类型、规模与分布现状、研究、规划、方案和批件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及报告等资料,摸清现有自然保护地,查清每个自然保护地的面积、边界、主要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以及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了解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人员队伍等情况,收集第三次国土调查使用的高清影像图和土地利用成果矢量数据或图件,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采(探)矿权、主体功能区、行政区划(村镇级)和道路交通等矢量数据或图件,进行资料汇总和分析。
(二)整合优化(4月24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梳理有关基础资料,开展勘界和评估论证,建立勘界数据库,编制勘界报告,研究提出县(市、区)整合优化预案,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
(三)市级初审(4月27日前)
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整合优化预案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地勘界、整合优化要求的,指导县(市、区)及时修正。
(四)编制预案(4月29日前)
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相衔接。
(五)上报预案(5月5日前)
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由调整工作组组织专家和相关成员单位评审审核和成果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全市自然保护地勘界数据库和整合优化预案上报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组审核审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根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成果进行调整完善后,上报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审核审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下设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确保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有序加快推进。
(二)明确工作责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综合客观、实事求是审视问题、解决矛盾,确保当前和今后重要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优化工作协调一致。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主体责任,对上报的调整优化结果负责,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同时制定考核机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措施,明确整合优化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强力推进,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整合优化工作。
(四)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本级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整合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勘界定标等相关工作经费。由于时间紧迫,在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快完成招标工作。
(五)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中遇到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要强化调度督导,对推进工作不力、未能按序时进度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拓宽和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渠道,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1.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
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工
作组成员名单
3.芜湖市自然保护地统计表
4.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
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5.芜湖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附件1: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
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贺懋燮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宁 波 市委常委、副市长
程 刚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徐昌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 浩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童宗新 市财政局局长
金玉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
李新宇 市生态环境局长
马兴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晓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曹荣富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津华 市水务局局长
吴 群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徐昌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金玉峰同志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办理。
附件2: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红线
评估调整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玉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夏 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副局长
王 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副局长
魏玉渊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廖晓红 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李加高 市水务局总工程师
成 员:赵 衎 市发改委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
盛小宝 市财政局经建科科长
严 奚 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科长
芮道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发展科科长
张卫东 市农业农村局农牧渔业科科长
曾 美 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科科长
袁东方 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科长
张泽琳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规划科科长
范业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张立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然保护地
科科长
王 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国土空间规
划科科长
章时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森林资源管
理科科长
岳永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测绘地理信
息管理科科长
张卫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矿产资源管
理科科长
吴 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耕地保护监督科长
程劲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科长
陶 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数据中心
副主任(主持工作)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副局长夏霖领导日常工作。
附件3: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统计表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面积(hm2) |
所在县 (市、区) |
备注 |
1 |
森林公园 |
天井山国家森林公园 |
1200.4 |
无为市 |
|
2 |
自然保护区 |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7405.7 |
|
|
3 |
自然保护区 |
安庆沿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 |
200 |
|
|
4 |
湿地公园 |
东草湖省级湿地公园 |
240 |
芜湖县 |
|
5 |
自然保护区 |
陶辛水韵县级自然保护区 |
3270 |
|
|
6 |
自然保护区 |
芜湖县长港扬子鳄县级自然保护区 |
21.3 |
|
|
7 |
自然保护区 |
芜湖县和平鹭鸟县级自然保护区 |
6870 |
|
|
8 |
水利风景区 |
芜湖陶辛水韵水利风景区 |
|
|
|
9 |
地质公园 |
安徽繁昌马仁奇峰国家地质公园 |
539.6 |
繁昌县 |
|
10 |
森林公园 |
马仁奇峰国家森林公园 |
712 |
与9有重叠 |
|
11 |
水利风景区 |
繁昌峨溪河水利风景区 |
|
|
|
12 |
森林公园 |
丫山省级森林公园 |
252 |
南陵县 |
|
13 |
森林公园 |
小格里省级森林公园 |
245 |
|
|
14 |
湿地公园 |
奎湖省级湿地公园 |
479.41 |
省里数据505.37 |
|
15 |
水利风景区 |
南陵大浦水利风景区 |
|
|
|
16 |
名胜风景区 |
西山风景名胜区 |
2260 |
|
|
17 |
地质公园 |
丫山国家地质公园 |
3728 |
与12、16、有重叠 |
|
18 |
自然保护区 |
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 |
3142 |
|
|
19 |
水利风景区 |
芜湖滨江公园水利风景区 |
|
镜湖区 |
|
20 |
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 |
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571.15 |
三山区 |
|
附件4:
芜湖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
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工作,研究重要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
二、文件制度
1.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委托副组长签发。
2.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三、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交流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将下列事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1.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批示的落实情况;
3.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事项;
6.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组、各县(市、区)动态信息;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指挥调度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适时调度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高效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做好沟通、加强协作,有力有序推动工作。
五、督查落实制度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落实,报告反馈落实情况。必要时,领导小组安排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赴有关地区督查督导。
六、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严密的文档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涉及的文字、数据、图表等成果资料,归档管理各类收文、文件签发文稿、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简报、各类报表报告、统计表、工作影像等资料。明确专人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存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并建立档案台账和目录备查。